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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一刑不诉〔2021〕23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绍兴市柯某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1月29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中旬至同月28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任某某经事先商量,多次在绍兴市柯某区**镇**幢**室及**镇**村**等地,为赌博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等,组织社会人员以“牛牛”的形式赌博,共计抽头渔利约人民币12000元。   

案发后,涉案赃款人民币2600元被追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及任某某家属已退赃人民币100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赃,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暂存于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的涉案退赃款人民币1 2600元、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负责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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