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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7********,汉族,鄱阳县人,初中文化,在家家务,家住鄱阳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于几年前在自家一楼房间摆放一张麻将桌供村民打牌娱乐并收取费用(开空调时每人收5元)。2019年端午节前后,因部分在外务工村民回家划龙舟,一些村民空闲时到张某某家打麻将,后来又用扑克牌拼‘十三张’进行赌博,赌博下注金额开始几场是十元,二十元,后来下注金额慢慢变大,最高可下注四五百元。参赌人员多时有十几人。赌博的坐庄人员赢了钱会给付张某某20-100元不等的场所费。至2019年6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时止,赌博人员在张某某家麻将室拼‘十三张’赌博约二十来次,张某某收到场所费约1千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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