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检刑不诉〔2020〕46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2次退回补充侦查。依法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张某某于2015年至2017年伙同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经本院审查并2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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