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长清检二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镇**村**组,住该处。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张某甲、李某某、王某某(均已提起公诉),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由张某甲联系获取goip设备,李某某联系接收电话卡,王某某按照上线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身份)的指示操作goip设备,帮助上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自2020年9月24日至2020年10月17日,上线犯罪嫌疑人通过该goip设备使用1318105****等619个手机号码拨打了26936次电话实施诈骗,致郑某某(住济南市长清区**镇**村)等48名被害人被诈骗2847851.49元。
张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于2020年10月7日至10月13日,通过徐某某(另案处理)向李某某等人提供电话卡,获利11200元。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退缴赃款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张某某被扣押的华为手机1部予以没收,张某某退缴的赃款11200元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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