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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0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负责人,出生地安徽省淮北市,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社区**组**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2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7月,郭某某(女,37岁,顺义人)由网友王波(自称)推荐开始在“**财富管理”APP(以下简称“**APP”)中进行投资,在陆续投资人民币238万元后发现无法提现,遂报警。经查,该局发现**科技公司和**永恒公司为“**APP”违规提供封装和签名服务(组装APP使其通过苹果应用商店审核),致使“**APP”在大陆境内可以运营。上述两公司为同一管理层,内设运营部(宣传)、客服部(签约)与技术部(制作封装和签名)等部门。现公司实际经营人桂某乙、桂某甲和技术部主管张某某放任“渣打”,同时帮助其他不正规APP在市面运营,造成社会潜在危害。经指认,桂某丙是签名、封装业务的发起人并与公司为合作关系,其于2019年6月24日自行为“**APP”封装、签名。2020年7月15日,桂某丙再次为“**APP”进行封装,此封装地址与郭某某下载的“**APP”一致。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认定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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