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1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2000********,汉族,**职业学院大二在读学生,住河南省温县**镇**巷**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于2020年10月23日被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4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13时许,被害人袁某某报案称2018年2月其本人在家中通过互联网“翻墙”并登录到境外一名为“**百家乐”的赌博网站,后在该网站玩“**彩”等赌博游戏,截止到2019年袁某某在该赌博网站参赌累计输掉钱款40多万元。梅溪分局对此于2020年5月2月立为赌博案。经侦查,发现大量银行卡以及支付宝账号为该赌博网站收取并转移赌资。2020年10月22日,侦查员到河南温县对本案涉案支付宝账号165****进行查证,发现该支付宝账号实际使用人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该支付宝账号为该局正在侦办的丁某某赌博案涉案收取、转移赌资使用账号。经查,2020年7月中旬,张某某经一名网名为“**奈”(身份尚未查明)的网友介绍,了解到使用支付宝账号可以为 “跑分”平台收款转账,从而获得比例提成。2020年8月2日至8月8日,张某某使用其表姐王某某的支付宝账号165****共计“跑分”收款1302800余元,并按照每万元提成42元的比例非法获利5500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张某某涉案金额较少,目前已将非法获利全额退赃。系在校大学生,学校出具情况说明证明其在校表现良好。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综上,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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