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02月25日被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平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孙某某为达到向陕西中智工程有限公司索要25万元柴油款目的,故意将柴油款伪造成工人工资,2020年1月份以来张某某多次到县委政府门前集访,向政府施压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经本院审查,认为平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中无法证实张某某是此次伙同他人多次通过集访的方式向县委政府施压,进而索要伪造成工人工资的工程款、柴油款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不能证明张某某多次集访行为给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达到情节严重的危害后果,综上现有证据不符合张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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