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公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51971********,汉族,初中文化,住霞浦县**街道**小区**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3年7月26日被霞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霞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霞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郭某某、王某某,福建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霞浦县公安局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第二次退回霞浦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霞浦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28日和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霞浦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开始至今,张某某投入资金500万元与姚某某、李某某等十多人以合资入股的方式陆续吸收资金二千多万元,并以张某某的名义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进行借贷,收取利息月利率3%至5%不等,从中获取暴利。其中林某某投入股金入股,张某某以其注册位于霞浦某某市场某某楼某某室的霞浦某某有限公司作为办公地点,在股东投资后,由张某某分配资金向相关借款人放贷;同时张某某和林某某负责对欠款人员催讨借款本金及利息;李某某在张某某的安排和指挥下,负责与相关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用张某某的银行卡为借款人转账借款、收取借款人还款的本金及利息、保管保存相关放贷账本账目、向法院提起诉欠款借款人等事项。在借款人无力偿还本金和高额利息的情况下,林某某带领戴某某、郑某某等讨债人员以采取尾随、紧跟等“软暴力”方式到借款人办公地点、住宅等处向借款人讨债,以砍头息、利息转借条的方式,虚增借贷金额垒高债务,逼迫借款人及相关亲属等重新签订虚高借贷合同,之后张某某、林某某等人以此至法院诉讼相关借款人。其中周某某、谢某某、朱某某三名借款人均遭到林某某等人“软暴力”讨债:
1、2014年初开始至2014年7月期间,被害人周某某先后向张某某公司借款多次,金额共计560万,利息为月利率4%至5%,每次均有签订借款合同,由李某某负责签借款合同和打款。周某某偿还本金和利息半年多后,到2015年初,尚欠360万左右借款本金无力偿还,后被林某某带领人员进行“软暴力”讨债。经查:2015年开始到2017年三年之间,由张某某安排林某某负责讨债,后林某某带领戴某某、郑某某等多名人员到周某某的某某有限公司办公室采取贴身紧跟、尾随等“软暴力方式逼迫周某某还钱,周某某被林某某等人“软暴力”讨债5-6次,负责讨债的人员不固定,每次保持2-3人跟随周某某,林某某负责讨债人员的伙食和调换,每当周延清需要休息时,就有戴某某等讨债人员上前用话语吵醒周某某,不让周某某睡觉,每次周某某被讨债人员贴身紧跟的时间平均为2-3天。在2017年某天,周某某前往浙江洽谈生意时,林某某等人安排郑某某紧跟周某某同车前往浙江,吃饭同吃,以此逼迫周某某还债。
2、在2014年开始,谢某某陆陆续续向张某某借款150万,并为吴某某担保40万的借款,因谢某某、吴某某无力偿还本金和利息,张某某等人采用利息转借条、担保债务转借条的方式,垒高谢某某的债务,并在2015年3月份以230万的借款金额与谢某某、谢某某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保证书》。之后张某某等人以此230万的《借款协议保证书》将谢某某、谢某某等人起诉至霞浦县人民法院。另在2014年9月份,谢某某向张某某借款200万,利息为月利率4.5%,2015年谢某某无力偿还本金及相应利息后,林某某两次带领戴某某、郑某某等多名人员到谢某某位于某某街某某楼的办公室采用贴身紧跟、尾随等“软暴力”方式逼迫谢某某还钱。在2015年9月20日,在某某市场附近,林某某带领人员拦下谢某某的小车不让其离开并逼迫谢某某还钱,后林某某用石头打砸谢某某的车子致使车窗被砸碎。在向谢某某本人多次讨债未果的情况下,林某某带人到霞浦县某某小区谢某某的家中对谢某某等人进行威胁恐吓,逼迫谢某某转让宁德某某有限公司股份给张某某替谢某某还债。最终谢某某、谢某某被迫将宁德某某有限公司的百分之六十股权转给张某某作为抵偿债务。
3、2014年7月30日,朱某某向张某某借款20万,利息为月利率3%(后增加到5%),张某某安排林某某与朱某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在朱某某无力偿还本金和利息的情况下,林某某带领戴某某等人员多次到朱某某位于某某村的某某公司,对朱某某以贴身紧跟、不让睡觉等“软暴力”方式进行讨债,每次讨债持续时间长达48个小时至70个小时。在朱某某被讨债期间,林某某安排戴某某等多名讨债人员不间断紧跟朱某某,并且不让朱某某睡觉,只能让朱某某呈仰卧的姿势靠在床上,每当朱某某很困需要睡觉休息时,就有讨债人员用手去拉朱某某的衣服或者拨朱某某的脸不让其睡觉,导致朱某某不敢离开其公司,同时也无法正常的工作、生活和休息。最后朱某某的儿子朱某某追于压力,答应作为朱某某的担保人,与林某某重新签订了22万的借条和借款保证协议,2016年6月27日,林某某将朱某某、朱某某起诉至霞浦县人民法院,导致朱某某名下的一套房子被法院拍卖去偿还上述借款。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霞浦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宁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霞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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