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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7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教,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通渭县****花苑**号楼**单元**因犯抢夺枪支弹药罪,2008年1月21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11月5日被通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 2013年3月某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躺在本校女教师王某甲宿舍床上,王某甲回到宿舍劝其离开,张某甲起身将尿撒到地上后继续上床睡觉,迫使王某甲无处休息,在其他教师宿舍坐至天亮。

2. 2013年春的一天,时任校长姚某某免去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担任的**中学政教主任后,张某甲在酒后敲打姚某某宿舍门并辱骂姚某某,姚某某好言相劝后离开。后又纠缠、辱骂了三四次,姚某某便给张某甲请了一学期假,让其在家中休息。

3. 2015年3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在学区校长张某乙宿舍楼下的马路上对张某乙进行辱骂,后被人劝离。

4. 2016年四五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看见教师王某乙宿舍有人,便敲王某乙宿舍门,未敲开后拿起一块砖头砸向王某乙宿舍窗子,将一块窗玻璃打破。

5. 2016年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敲教师苟某某宿舍门,苟某某没开门后,就将苟某某宿舍门撞开一个直径40公分左右的洞。

6. 2017年的一天晚上,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躺在学生公寓楼男生宿舍213房的床上,致使学生无法正常休息,学生反映至学校后,被校领导李某甲和李某乙拉出学生宿舍。

7. 2017年7月5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和学区校长张某乙发生矛盾,进行厮打,后被通渭县陇阳派出所调解处理。

8. 2018年12月28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躺在该校校长李某丙宿舍床上,后与李某丙发生矛盾并进行撕扯。

9. 近年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酒后多次在陇阳街道跳广场舞的地方,干扰跳舞的女人,并在陇阳街道随地小便。

本院认为,张某甲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定西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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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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