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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16〕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941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市**县**镇**村**组2015年9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变更为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奚某某”将其店内物品砸坏,遂驾驶借来的小轿车,携带作案工具砍刀等,纠集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王某某(在逃)以及已决犯李某某、薛某某、原某某(共六人)去找“奚某某”说事。后已决犯李某某、薛某某、原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在**县**路**宾馆房间因进错房间发生口角,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王某某以及已决犯李某某、薛某某、原某某即持刀、灭火器等工具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罗某某三人打伤。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等五人用车接走。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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