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刑不诉〔2020〕Z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现住户籍地。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月5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29日被文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因寻衅滋事(本案事实),于2019年1月10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文昌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文昌市看守所。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4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2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自2020年6月23日至2020年7月7日)。
文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份开始,朱某乙开始参与**博彩游戏,直至2018年4月份因参与**赌博陆续欠了上线庄家李某某、“妚某甲”及林某某等人时时彩分值,相当于欠下相应分值数目的欠款,1分值为1元人民币。朱某乙欠李某某约60万分,即欠李某某约60万元人民币,朱某乙欠“妚某甲”4万分,即欠“妚某甲”4万元人民币,朱某乙欠林某某6万分,即欠林某某6万元人民币。由于朱某乙与其上级庄家称暂时无力偿还欠款,为避免朱某乙逃账,其上级庄家等人让朱某乙打下欠条。由于朱某乙到期未还账,自2018年6月27日至2018年12月1日期间,朱某甲的养鸡场曾连续五次以放鞭炮、扔冥币、喷红色油漆等方式骚扰,其中陈某某叫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两次去朱某乙家找朱某乙要钱,第一次是2019年10月3日左右,张某某伙同“阿某甲”、“妚某乙”、“阿某乙”四人驾驶两辆摩托车到文昌市**镇**村朱某乙家找朱某乙要钱,但朱某乙不在家,遇到朱某乙的父亲朱某甲,要钱无果后四人返回。第二次是2018年10月7日下午,张某某伙同“阿某甲”、“妚某乙”、“阿某乙”驾驶一辆小轿车到朱某乙家养鸡场处,以放鞭炮、扔纸钱冥币、红色油漆喷字的方式骚扰要钱,要钱无果后四人返回。在朱某甲的养鸡场受到骚扰的这段时间,造成肉鸡惊吓受伤200多只,死亡80只左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文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扣押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手机在做好本案证据固定后,可以依法予以发还。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文昌市人民法院起诉。
副 检 察长:邓瑞文
检察官助理:杨独伊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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