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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19〕33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197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号**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2018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不起诉(相对),次日被释放;2018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7月18日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0月21日10时许,张某某无故在**市寻衅滋事,后被石家庄市**办事处工作人员接回,**办事处工作人员于2017年10月21日19时许,将涉嫌寻衅滋事的张某某移交至**派出所。张某某对**居委会集体做出的闺女楼购买研究意见不满多次无理非访。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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