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清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10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村,捕前住本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永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土地纠纷问题,在相关部门就信访事项作出答复的情况下,为实现个人无理诉求,从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到国家信访局非访9次、河北省信访局非访1次。特别是在国家两会、亚洲文明对话等敏感时期越级到国家信访局、河北省信访局频繁非访。2018年12月11日在非访期间,张某某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永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次。自2019年2月份以来,张某某频繁到河北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进行信访登记。
本院认为,经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证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寻衅滋事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和造成寻衅滋事危害后果方面的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廊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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