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1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现住**小区。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日早晨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去驾驶一辆黑红色电动车在李某某白色起亚K2轿车前驶过,因看其停放车辆不顺眼,故意用捡垃圾的铁棍将李某某的轿车前机盖处进行划损。

2、2020年1月3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黑红色电动车在马某某车前驶过,因看其停放车辆不顺眼,故意用捡垃圾的铁棍将马某某的白色长安悦翔轿车前机盖处进行划损。

3、2020年1月4日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黑红色电动车在李某某白色起亚K2轿车前驶过,因看其停放车辆不顺眼,故意用捡垃圾的铁棍将李某某的轿车前机盖处进行划损。

经鉴定,马某某和李某某的车辆被毁坏部位价位600元。案发后,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三次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损失较小,其犯罪情节较轻,其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其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其表现良好、勤劳朴实、邻里和睦未参加过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对张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