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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96********,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务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8月14日10时54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临沂市兰山区**路**楼*单元*室家中,在自己建立的微信群“肤白貌美少女群”内发布“去香港游行一天5000块钱”的不实言论。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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