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庆市宜秀区**乡**村**庄组**号,现住在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栋**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故意损坏财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下午16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安庆市汽车客运总站旁边的到啦主题酒店门口从事滴滴跑车业务,因车前挡风玻璃上写着滴滴两个字,被附近的出租车驾驶员朱某某向安庆市出租车管理处举报并报警,因张某某不能出具车辆运营证又无法当场提供有效证明,安庆市出租车管理处将张某某所有的皖H****0轿车扣押,存放于安庆市**服务有限公司院内。2019年11月25日9点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来到安庆市出租车管理处位于腈北路的停车场,称要去车上取私人物品,并借机将被扣押的皖H****0轿车开走。停车场工作人员见此,推了一辆摩托车进行阻拦,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开车撞倒摩托车后,将停车场的电动门撞坏后驾车逃离。经审查,电动门维修费为人民币2400元。
2019年12月4日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准备去十里铺派出所说明情况时,在西湖绿洲城小区民生路大门口碰见被害人朱某某并对其实施殴打,致朱某某头部外伤,软组织损伤。
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和安庆市**服务有限公司,朱某某和安庆市**服务有限公司均对其行为表示了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2019年12月4日,张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后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安庆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