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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5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铁力市,租住临沂市兰山区**村。2002年2月27日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8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被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1、2018年4月20日至5月22日,吕某某(另案处理)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邵某某、张某某等刑满释放人员每天在兰山区**镇**瓜菜市场以恐吓等方式无故强行向来本地收瓜的商贩每次每车收取10-100元的管理费。

2、2015年1月份,吕某某以索要欠款和利息为由,敲诈季某某现金35000元,并逼迫季相友写下一张20万元的欠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收取停车费的数额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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