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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_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3********,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镇**村**号。2020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1月30日12时许,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李官镇**社区用手机微信给李**发恐吓信息,并于30日晚19时许,到李某某家用钳子将其家门锁砸坏,恐吓李某某。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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