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小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经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商请,决定将本案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湖南省岳阳县公安局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和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1月2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2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家系原岳阳市**社区被拆迁安置对象,2005年张某某家被拆迁征收,其家庭与政府签订了收购补偿协议,2007年分配到一套安置房,后张某某将该安置房转卖给他人。2008年,承建商唐某某请张某某帮忙看守材料,并允许其住到安置房小区**栋**房,并明确告知其待房子移交给社区后张某某就要搬出来。之后,张某某与其母亲就住进了该**栋**房。2010年,因为要结婚,张某某私自将该房子装修,居住至结婚生子。期间,社区工作人员及承建商唐某某均上门做张某某工作,要求其停止装修,不能自行占用。之后,因承建商唐某某外出和社区干部异动等原因,张某某的事就一直被搁置着。
2018年11月,刘山庙社区分房小组成员李某某等人到张某某经营的超市调查张某某强占房屋的原因,告知张某某占房是不对的,劝张某某搬离。张某某以自己还要分房为由拒绝。经查,张某某家不符合再次分房的条件。该房已于2012年交房。2019年6月28日,李某某等人再次要求张某某搬离,并下发了限期离通知书,张某某再次拒绝。
经岳阳**有限公司对张某某强占的房屋估价:2012年2月15日估价对象房地产市场单价为2510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253108元。2019年7月5日张某某将强占的**栋**房腾出。张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在立案前已经腾房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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