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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寻衅滋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12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东省兰陵县人,住磨山镇**村**号。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至兰陵县公安局投案,同日并被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5月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 年6月1日补充侦查后重报。

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4月1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李某某、张某丁等人开车追赶张某戊和张某已至神山镇和庄村温馨学校附近寻衅滋事,将张某戊、张某已殴打致轻微伤。

在审查起诉期间,经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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