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慈检诉刑不诉〔2020〕4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0********,汉族,高中文化,慈利县**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慈利县,现住湖南省慈利县**镇**路**巷**号。2015年8月4日因寻衅滋事被慈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0月1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19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2020年4月2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慈利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5年8月2日11时许,慈利县**乡**村村民张某某、李某甲来到慈利县杨柳铺乡杨通公路一标项目部强行参公参运,后遭到一标项目部负责人苏某某拒绝后强行闹事,李某甲、龚某某、谭某某、卓某某、付某某、文某某等人对苏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苏某某肋骨左第6、7肋骨骨折,李某乙在制止过程中被李某甲打了一耳光、腹部被人踹了一脚。经对苏某某的伤情进行鉴定,苏某某肋骨左第6、7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一处。
2、2018年1月16日向某某儿子唐某甲因容留他人吸毒被慈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其后唐某甲同学唐某乙找到向某某说能找人将唐某甲从看守所放出来,其后唐某乙介绍李某甲给向某某认识,李某甲在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2月份多次以找人将唐某甲放出来但需要打点关系、请人吃饭为由向向某某索要钱财,共计人民币65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慈利县公安局认定的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家界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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