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辩护人陆逸君,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月5月7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江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至2018年2月间,在苏B****5轿车、江阴市**镇**小区**幢**室等处,三次容留张某甲、张某乙等四人次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江阴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苏B****5轿车内容留张某甲吸毒事实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该车案发时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使用和支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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