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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86********,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江阴市**经营部,住江阴市******号。被不起诉某某曾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8年2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日。被不起诉人张海洪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陆逸君,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月5月7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江阴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6年至2018年2月间,在苏B****5轿车、江阴市**镇**小区**幢**室等处,三次容留张某甲、张某乙等四人次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江阴市公安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苏B****5轿车内容留张某甲吸毒事实证据不足,无法认定该车案发时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使用和支配,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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