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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2198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桐梓县,住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桐梓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桐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的一天,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娄某某驾驶车辆到桐梓县狮溪镇柏芷山A线公路500米处,张某某容留娄某某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贵C1****的皮卡车内共同吸毒毒品冰毒。

2020年4月10日左右的一天,张某某容留代某某、娄某某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贵C1****的皮卡车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2020年4月17日,张某某容留娄某某在其驾驶的车牌号为贵C1****的皮卡车内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立功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桐梓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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