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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现住三台县**镇**村**组。因吸毒,于2017年12月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8年5月被绵阳市公安局城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于2019年5月被三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被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8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2月14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杨洋,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三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遗漏的罪行应当一并起诉和审理,我院于2020年5月12日补充移送张某某容留王某某吸毒的犯罪事实。三台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10日建议我院对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撤回起诉,2020年8月27日我院决定撤回起诉。

三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4月15日、4月16日、4月17日中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先后在位于三台县**镇**村**组家中卧室内为吸毒人员黄某某提供场所吸食毒品冰毒;2019年4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其居住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乡**坊村**组居民点出租屋内先后三次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冰毒。

本院认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经过补充侦查,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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