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邳检刑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62********,汉族,初中文化,党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住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镇**村**组**号。被不起诉张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15时许,在邳州市**镇**村,邳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民警依法对涉嫌非法经营的违法行为人花某某口头传唤,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明知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为不让花某某被传唤至**派出所,采取了辱骂举报人、扬言要砸警车、扬言要殴打民警,并将民警锁在其家中几分钟等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阻碍过程长达二个多小时,直至特警大队到达现场后,才将被传唤人花某某带走。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查起诉期间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涉嫌妨害公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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