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10224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小区**号别墅(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镇)。 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龙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1时许,在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西部酒吧内,正阳派出所的民警张某乙、朱某某、辅警张某丙出警处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殴打西部酒吧内的服务人员朱某某、李某某的事情,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与妻子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辱骂民警,并与出警的民警发生撕扯,殴打被害人张某乙、朱某某、张某丙,造成三名被害人不同程度受伤。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