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乡**村**屯。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4月27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上午,因防控新冠状病毒疫情,青冈县公安局民警张某乙、辅警王某某等人在青冈县**村西侧**卡口执勤,对过往车辆及车辆内人员进行检查。上午9时4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甲驾驶牌照为黑M****9的大型货车未按顺序排队接受检查,沿着青安路从西向东逆行到**卡口。张某乙和王某某发现该车逆行后将该车辆叫停,表明身份后,告知车辆驾驶人张某甲违反了交通规则,要求张某甲下车接受检查,但是张某甲拒绝下车接受检查,在张某乙与王某某对其多次警告后仍拒绝下车。后张某乙依法欲将张某甲强行带下车,过程中张某甲对张某乙辱骂,并用两只脚多次踢踹张某乙胳膊和胸部。张某甲下车后,就用手撕扯张某乙,将张某乙所穿的防护服撕坏。同时因张某甲驾车逆行,导致**卡口从东向西出城车辆无法正常通行,造成交通道路拥堵。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于2020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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