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雅雨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3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住雅安市雨城区**路东段**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齐凌,男,四川思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31日24时20 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女友吵架后,购买一瓶白酒来到雅安市雨城区香江北路与北外环路交汇路口处,坐在公路中间饮酒不走,导致路过车辆被阻。河北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进行劝离过程中,张某某拒不配合,使用脚踢、用钥匙的方式阻碍执法,造成辅警姜某某手指被划伤。
2019年10月31日零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雅安市雨城区“灯塔雅舍”北外环路口被抓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谅解;2020年7月6日,在辩护律师王齐凌的见证下,签定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愿意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得到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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