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巫山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高新区**栋**-**。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2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2月2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重庆市高新区**栋**-**用语言谩骂并推搡正在处置张某某与张某某女友纠纷的沙坪坝区公安分局110快速出警队民警王某甲、王某乙等,后民警在对张某某传唤时,其拒不配合,民警在控制张某某过程中,张某某仍拒不配合,用脚蹬民警,用嘴咬民警王某甲,后民警将张制服,并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经诊断,民警王某甲左手腕青紫、肿胀、活动受限,经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本院审查,本院认为重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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