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段**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8年10月5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0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5日12时48分,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东兴家园对面路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不让其对象王某某去麻将馆,双方发生争执,王某某因身体不适躺在地上,路过群众拨打报警电话。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东环路派出所副所长刘某某带领辅警到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进行救治。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阻拦医务人员对王某某进行救治。公安民警警告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不能阻拦医务人员对病人进行救治,张某某仍然阻拦,刘某某在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强制带离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拒不配合,并用拳头殴打刘某某。刘某某无明显外伤,未做法医鉴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秦皇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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