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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鼓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7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街道**路**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妨碍公务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1日转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一案由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福州市鼓楼区**吧饮酒后乘坐证人林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到福州市鼓楼区**街道**路**小区门口,在该小区门口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证人林某某发生争吵并追打证人林某某,后证人林某某报警。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鼓西派出所民警黄某某、严某某接警后前往福州市鼓楼区**街道**路**小区门口处置,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拒不配合,对民警进行挑衅,并用右拳头殴打民警黄某某后脑勺一拳,阻碍执行公务。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体表未见明显损伤。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民警当场制服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州市公安局鼓西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出警经过,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户籍证明,执勤证明、出警经过、执法仪记录,被害人黄某某出具的谅解书;

2.证人严某某、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作案地点、执法记录仪截图的辨认,被害人黄某某、证人林某某、陈某某、严某某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照片的辨认;

7.视听资料: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提供的执法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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