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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0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现住祁阳县**镇**栋**单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故意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祁阳县八宝镇金江村九组周某甲家打麻将时与周某乙发生争执而打架,祁阳县公安局八宝派出所民警刘某某与协警李某某在出警时欲将被不起人张某某传唤到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当晚多喝了点酒,极不配合公安民警的正常执法,对公安民警谩骂和暴力阻碍,将民警刘某某和协警李某某打伤。经司法鉴定:民警刘某某右膝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协警李某某胸部软组织挫伤构成轻微伤。

2020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刘某某、李某某达成协议,张某某赔偿两被害方医药费以及相关费用7000元,刘某某、李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且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永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祁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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