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妨害公务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聋哑人),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乡**村**屯**组,系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5日将其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8日将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12时许,在榆树市**乡**村李某某家玉米地与李某某发生矛盾,民警秦某某接警后到现场处置过程中,遭到张某某的殴打,致使秦某某手部受伤,经鉴定系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秦某某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又系聋哑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