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系聋哑人),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住榆树市**乡**村**屯**组,系农民。因涉嫌妨害公务,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5日将其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榆树市公安局于2020年11月18日将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将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12时许,在榆树市**乡**村李某某家玉米地与李某某发生矛盾,民警秦某某接警后到现场处置过程中,遭到张某某的殴打,致使秦某某手部受伤,经鉴定系轻微伤。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赔偿秦某某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得到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又系聋哑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榆树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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