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1021983********,汉族,大学文化,辽宁(大连)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分行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中山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20时许,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东港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在大连市中山区春海街首开铂郡小区,多名小区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地下停车场门前,堵塞停车场入口。东港派出所民警戚赛在现场联系车主,疏散车辆时,徐某某不配合执法,在民警戚赛对其进行口头传唤的过程中,徐某某丈夫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用拳头击打戚赛背部三四拳,致民警戚赛背部红肿。张某某当即被民警带回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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