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密检公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6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村**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7时许,在北京市密云区**镇**村,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北京市公安局密云分局石城派出所民警赵某某、王某某到场进行调解、劝阻。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听劝阻,民警赵某某、王某某对其进行强制传唤。在传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踢到了对其进行控制的民警王某某。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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