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失火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民环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90********,白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家住大理市海东镇**村委会3社。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大理市公森林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森林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大理市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和丈夫李松茂到大理市海东镇**村光秃山果园地劳作时,张某某用其丈夫带上山的打火机焚烧苞谷杆引发山火,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过火总面积62.55亩,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45.23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5万元。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在本案中对其作案行为应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0年4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