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辉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吉林省四平市人,现住四平市**区,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2月29日被辉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辉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交通违法驾驶证被吊销,于2020年3月中旬从朋友杨某某处借了一个A2的驾驶证,将原相片抠出来换成自己的驾驶证相片,变造出一个假的A2驾驶证,于2020年12月28日9时许,被辉南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辉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