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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变造身份证件案)(公开版)_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鄄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村**号。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将自己的照片放入其弟张某甲准驾车型A2的驾驶证内变造为自己的驾驶证。2019年12月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持该变造的驾驶证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济董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鄄城县**镇**楼村附近处,被鄄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12月5日,鄄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该案移交鄄城县公安局陈王派出所办理。被不起诉人张纯到案后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初犯的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变造驾驶证件仅是为了自己使用,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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