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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_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埇检刑不诉〔2020〕Z285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34220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1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皖******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宿州市埇桥区**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宿州市埇桥区**县道**公里处(**南门)时,被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二大队民警随即将其带至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抽取静脉血备检。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5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又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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