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杨某某院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94********,大专文化,住杨某某**街道办**村**街*号,**销售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23时许,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P****号小型轿车沿杨某某康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西农路十字西口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后民警将张某某带至杨凌示范区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9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涉嫌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交通事故,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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