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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认罪认罚案件适用)(张某某)(公开版)_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鹰月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贵溪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鹰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鹰潭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鹰潭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12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2时5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鹰潭市月湖区环城路师范附小门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1mg/100ml,执勤民警随即将张某某带到鹰潭市第三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检验,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87mg/100ml。2020年7月14日,张某某接交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接受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制证信息状态查询、无犯罪记录证明、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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