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洮市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21963********,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职工,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吉G*****号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洮南市四海泡子渔场附近路上被民警查获。经白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3.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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