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麦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张**,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519**********,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县,现住新疆麦盖提县**西路**号**号楼*单元***室。2020年9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麦盖提县公安局决定被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麦盖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4日凌晨00许,被不起诉人张**在麦盖提县****乡**村居住处饮酒后驾驶新Q*****号牌白色小型轿车,从麦盖提县****乡**村住处出发,前往麦盖提县****乡*号便民警务站旁商店买东西,凌晨02时许,行驶至麦盖提县****乡*号便民警务站旁十字路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与路旁绿化带的围栏相撞。麦盖提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依法扣押张**驾驶的新Q*****号牌白色小型轿车,并将张**带到麦盖提县****乡卫生院对其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本院认为,张**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9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张**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可以从轻处理;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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