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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齐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41981********,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B****5号牌小型轿车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凤凰城附近出发,沿建华区站前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站前北大街与通北路环形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9mg/100ml。

经侦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上述事实有书证抓获及破案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等,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属于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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