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麻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81199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住黄冈市黄州区**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鄂******号小型轿车在麻城市杜鹃大道文化小镇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所抽取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定量检测,张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3.2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信息、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颜某某的证言;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照片;5.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