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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群众,生于1973年**月**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73********,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高台县人,户籍地:高台县**镇**村**社**号,家住甘肃省高台县**苑**号楼**单元**室。**有限公司职工,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其朋友张某甲,谭某某等人在高台县**工业园区服务社一起吃饭,期间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用了白酒。至当日22时21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F*****号“宝骏”牌小型轿车,沿盐池工业园区经三路自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9.4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并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且系初次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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