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即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371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莒县**镇**村**号,住青岛市即墨区开发区**村**号。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9月29日21时46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鹤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解家营村口处,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经电话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