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碑检诉刑不诉〔2014〕1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101081971********,研究生文化程度,系西安**大学教师,家住西安市碑林区**路中段**号**楼**门**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4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3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1号白色丰田轿车沿本市建设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建设路与雁塔路十字时,适逢交警碑林大队民警在此执勤,停车接受检查时被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醇浓度为192.1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有关材料;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被害人陈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和解协议及收条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唯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201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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