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刑不诉〔2020〕23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肃省隐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甘肃省隐南市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6日8时19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甘*****号小型客车,行驶至武都区东江栈道湾(长江大道延伸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结果为107mg/100ml,经对张某某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检测结果为103.7mg/100ml,其张某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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