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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19〕18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0621197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道部***公司,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湘******号牌小型汽车,沿木莲路由东往西行驶至木莲路的龙骧集团路段时,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信息查询、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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